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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的效力
2010-07-29 15:55:00 来源:慧海天合
最近,越来越多的朋友向我咨询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由于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各方的看法也不一,实际操作中各地法院也表现出不同的态度,有的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则相反。一下就简单阐述一下本人的意见。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与思考。
“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一种观点认为:
“忠诚协议”的内容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此类约定的履行和制裁都属于道德的范畴,不是法律的问题,法院不应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本应属道德管辖的内容。
再者个人的隐私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高于道德上的忠诚原则。不应用这类协议来限制人身自由权,这有悖法律精神。
另一种观点认为:
“忠诚协议”是夫妻间自由协商的结果,只要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得到承认与保护。
笔者持第二种观点,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允许夫妻双方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忠诚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
本人认为,国家应尽快制定有关法律对此法律空白给予调整,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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